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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死刑程序
一、复核死刑的立法依据
1、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法释(2006) 12号,废止过去以往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法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3、核准死刑案件最终决定权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行使-----最高人民法院。
二、律师参与复核阶段的立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关于进一步严格执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三)辩护、提供法律帮助
二十七条、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二十九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辩护。
第三十条、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三、承办律师携带书面材料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1、承办律师携带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委托合同,律师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辩护意见。
3、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4、请求约见法官的《申请书》。
5、各省分别由刑一、二、三、四、五庭分别受理, 陕西省归刑事审判第四庭受理。
6、永定门接待站登记后等待接见。
7、特快专递邮递到最高人民法院永定门接待站。
四、复核死刑是不同于初审、终审程序的特别救济程序。
初审是基础、终审是关键,复核是机遇.
1、认真执行《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4号规定或“1414”规定,不放过最后的机遇。关键抓住第三、四、五、六、七条的实体。
2、紧紧围绕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
3、认真贯彻宽严相济这个度。宽不能无边,严不可无度,宽严情节及尺度正确把握。(肖杨2007年6月8日广州讲话)
4、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案而宜、因人而宜,确保罚当其罪。“杀不疑,疑不杀”。(肖杨2007年6月8日广州讲话)
五、复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审判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阶段,
复查核实作用,不是审级。
1、自动启动、自动闭合、不能上诉、不能抗诉。书面方式进行,裁判文书下达后,初审、终审判决才生效。
2、不按三方格局进行裁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查核准就行了。
3、当不核准死刑时,听取最高检的意见,听取采纳律师书面意见。
4、极为重要的救济机会,人命关天,律师要高度认真负责,发表
书面意见。力争尽可能和主审法官面谈。
5、律师认为当事人有不立即执行的原因和理由,退而求其次力争
适用《刑法》48条规定。
六、律师事务所设计一套适用复核死刑的法律文书:
1、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委托合同书。
4、文书要规范、有法律依据,版书要整齐,文字要统一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张明讲话摘要 2007.1.14
一、《南宁会议纪要》产生于2000年至今仍然有效。
二、联合国管制毒品600种;我国管制240种;刑法管制11种。
三、联合国规定标准海洛因其含量必须达到25%,必须通过鉴定。不能单纯以数量定罪量刑,其计算公式为:
a
× c = 定罪量刑的数量
b
a----经过鉴定的含量
b----25%国际标准含量
c----抓获时的数量
根据纯度进行分析,少杀、慎杀。
四、立功与量刑的关系
1、检举型
2、抓捕型
3、制止犯罪型
有以上任何一项都不能判死刑,大毒枭可以不考虑,
小毒犯要考虑。
五、关于特情引诱
警方的卧底引诱被告人犯罪,往往在卷中很难看出,
使用正常手法无法查实,这就要求律师认真分析,审查卷宗,找出蛛丝马迹,让被告人仔细回忆经过,确认是否是特情引诱。如果有,可以从轻。
六、关于引诱犯罪
1、犯意引诱
2、数量引诱
3、间接引诱
4、没有流入社会
如: B ← A → C
卖 中间 买
对C要从轻。注意侦查陷阱。
七、最高人民法院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北花市大街9号
邮 编:100062
总 机:010-67550114
总值班:010-85120527
刑三庭内勤电话:010-67555329 67555318
刑四庭内勤电话:010-67177061
乘车路线
北京机场第三航站楼-----1层机场巴士(机场----西客站)--- ----广渠门下车----法官之家。
注:1、晚上从广渠门到法官之家乘坐出租车10元。白天从广渠门可步行到法官之家。
2、坐火车从西客站乘坐出租车到法官之家30元以内。
3、我所是法官之家的签约单位(标准间每天380元含一人早餐;标准间每天400元含二人早餐)。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在荆棘中前行
(一)、艰苦的历程
1、1980年全国有800位律师,西安只是8加1的编制。
截至今天开会西安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79家,执业律师共有1040名。
2、 第一部《律师工作条例》1982年1月
1日
[15年]
第一部《律师法》1997年1月1日
[11.5年]
第二部《律师法》2008年6月1日
实施33条、34条三证会见成泡影。给律师二大权利:豁免权言论不受追究;嫌疑人从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当事人。
3、从1980年1月1日的《刑诉法》到
法院阶段会见这个过程。
[17年]
1997年1月1日《刑诉法》96条第
一次讯问后律师会见。
[11.5年]
2008年6月1日《律师法》第33条、
第34条,限制人身自由后律师凭三证会见当事人。
从1980年1月1日到2008年6月1日中国只用了不到28年时间,应该是在世界上都称为是最快的立法速度,给律师最大的权利、“言论豁免”和“三证会见”。美国律师用了120年的时间争取到这两项权利。现在全国只在二大(大连、大庆)用三证可以会见,因为地方立法了,其它地方都在等国家立法机关的措施。
4、1998年11月14日在年会上田文昌讲刑辩率不到30%。又经过了10年,在2009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刑三庭高璟宏庭长讲现在刑辩率不到40%。
5、2009年8月29日在北京《刑辩30年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说:目前刑辩环境险恶、执业困难、律师地位下降。《律师法》第33、34条先行试点,都被严辞拒绝,同时告知大家全国人大已经计划在2011年修改《刑诉法》。
(二)、关于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38条规定了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其他省市个别律师泄密受到刑事制裁。
那么实践中律师进入程序后:
一是侦查阶段;如果按《刑诉法》第96条走,无秘可保。按新《律师法》第33、34条凡你知悉的案情不能对委托人透漏案情信息。
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检察院复制的全部材料都要给犯罪嫌疑人阅读,进一步做好开庭接受公诉人询问的准备,做好质证、辩证的准备。
三是审判阶段;律师在法院复印的全部资料都要给被告人阅读,帮助他做好开庭前的准备。这些资料不能给委托人复印和阅读。休庭后可将《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复印给委托人。
如果你担任处以上、科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对于纪检、反贪对个案的特殊要求,我们的律师一定要遵守。如果你担任国家安全部门的涉及境外机构和境内的机构和自然人所涉政治、高端机密案件一定要按照安全部门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有的案件终生都不能对外讲,这是律师的义务,注意移动电话的使用,防止泄密,要先当战士,不要先当烈士。
(三)、帮助和关心年轻律师
刚入道的年轻律师23---27岁也就说在1--5年之间是最可怜的、最穷的的阶段,他们有的上有老、下有小,有的生活很困难,吃饭、住房、交通费、穿衣都要钱,往往为了生活对当事人的不当请求违心去做,造成后果。北京有位31岁的女律师第一次拿证、办第一个案子,因为伪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值得吸取这种教训。
2009年8月14日在成都全国律师论坛上陈瑞华教授说:“年轻律师在没有案源的情况下先作法律援助,积累人脉,将来案源一定会很多很多,你帮了穷人,穷人不会忘记你的付出的。”
同时我希望主任律师、老律师应当拿出一部分资源帮助年轻律师。我平均每月拿出5个案子交给年轻律师去办,一是从业务上锻炼和提高他们,二是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
(四)、认真读书,积累经验
1、听专家教授讲课;
2、旁听同行的业务;
3、参加各种研讨会,比如全国律协各种专业委员会年会、各种论坛等等;
4、阅读大量的业务资料;
(五)、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周永康书记在《律师代表大会上讲话》和《第六次法学会代表大会讲话》,我们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并要求律师:
一、提高政治觉悟,把党放在心中;
二、提高业务水平,把宪法和法律放在心中;
三、关心帮助穷人,把人民放在心中。
最后希望所有的兄弟姐妹在维护民主法制的进程中和执业的过程中六时吉祥、健康平安。
二00九年十一月
刑辩——一个永恒的主题
引言:
自从有人类以来,就有警察、法庭、监狱,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警察、法庭、监狱越来越被强化。随之而来的刑事被告人也越来越需要律师的帮助。那么刑事辩护工作已经是全世界永恒的主题,只要有人的存在,就会有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它已经象“爱”一样被每个人所爱着。
一、 律师基本功——阅卷。
1、 重要性:了解案情,知己知彼。
2、 目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3、 要求:有责任心,技巧、细致。
4、 方法:按起诉书的顺序:
程序,(有管辖权才有侦查权)
主体的年龄和资格;
事实和罪名;
控方观点;
阅卷精选提炼,由厚到薄。
5、 阅卷笔录
① 记录;
② 列表;
③ 彩笔;
④ 数码拍照。
6、 处理:
① 程序;
② 调查提纲;
③ 会见提纲;
④ 查询法规;
⑤ 本所内的讨论研究。不要和检法提前通气。
二、 充分准备庭审中的发问。
① 提纲;
② 言简意赅;
③ 抓住重点,一语道破;
④ 面对被告一个都不能少;
⑤ 要让被告讲出真实的故事。
三、 会见。
1、 会见次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① 被告人基本情况,供述事实经过;
② 开庭前交换观点;
③ 回答被告人的问询,取得被告人信任;
④ 发现新的线索(立功、检举等等)。
2、 方法。
① 使被告人产生亲近感,大众化发问,不要用术语;
② 开放一些的问题;
③ 针对指控提出问题;
④ 有进有退的会见,不要承诺和许愿;
⑤ 会见是法庭活动的前奏。
3、 分析实体事实、证据、程序:
① 事实证据无异议,分析定性;
② 分析目的:事实是否成立,程序是否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事实分析能离开法律,法律分析离不开事实);
③ 分析证据,分析现有控方、辩方的证据,深入、全面分析;
④ 分析内容,控辩双方证据能确认的事实,哪些是不能确认的事实。
切记:
※ 唯一能把被告人当人看待的是我们律师,被告人有什么缺陷?能力?情感?有什么难处?通过会见便可发现。
※ 经常会发现有个别撒谎的被告,他更怕交流。被告对律师信任后会讲出许多情节和真实的故事。
※ 律师调查与公、检、法调查不同。内容不同,强制不同,手段不同,心态不同,结果不同。
四、 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的方法全世界都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只是社会环境不一样。
① 应当调查;
② 谈话、书写、录音、录像、绘图都行;
③ 两人同行;
④ 当事人有钱+必要=取证;
⑤ 灵活性态度;
⑥ 持怀疑的态度;
⑦ 向证人出示证件,保护自己,防止证人发难;
⑧ 开放性的提问能得到更多的信息,调查取证是律师工作的重点、职责=目标;
⑨ 拿到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不向法庭出示。
五、 辩护方案。
程序辩:管辖权;时效是否中断;追诉时效等。
事实辩: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不存在指控的事实,事实不是他所为,疑罪从无等。
法律辩:程序、定性、量刑。
① 有罪与无罪:不要矛盾,只有一种观点在法庭上出现;
② 两个人辩:第一无罪,第二有罪从轻,这是律师维护形象、声望的做法(青岛);
③ 当事人认罪,辩护人认为无罪。事实不辩,是当事人认识错误;
④ 律师不做改变罪名的辩护,只提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青岛)。
美国律师重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但能预测证人说什么困难,说什么不困难。律师不要忘记挑战控方,逼他们举证,如果控方不能举证,只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律师事前的沟通,信任,引导被告人去讲一个真实的故事。引起法官的高度注意。
六、 律师举证。
目 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
范 围:律师调查的家属、单位出具的,要求公诉人出示而没有出示的在辩论时揭露,充分利用控方证据的漏洞来证实被告人无罪、罪轻。
举证属性: 被告人的权利。
律师的义务。
如何举证: 1、举证顺序科学排列;
2、利用控方的证据加工提炼;
3、举证后,在控方质证后律师的发问要针对控方的漏洞、失误,尽力支撑自己的观点。
说服合议庭、检察官的方法:
靠法官的良心、理智、尊重、同情而获得支持。
尊重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律师要有水平、理性,有理有据。
律师发言要得体,有教养,有修养。
挖掘有情可原之处。
律师对卷中的事实非常熟悉,第几页,第几个证人都能一语道破。
熟悉法律,熟悉程序。
法官希望自己的案件办成:铁案,有水平。能被最高院“公报”收入,所以他非常重视律师的书面意见。
切忌当庭不要和法官冲突:
①尽量避免;
②可以争论,适可而止;
③律师在法庭上一言一行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对法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前一定要和当事人预先沟通;
⑤对法官一定要尊敬并有礼貌,以示修养、气质、风度;
⑥律师在庭审活动中绝对不能忘乎所以,不能做傻事,要以静制动,以柔克刚。
关于退庭的问题;
关于申请精神鉴定的问题;
关于进京告御状的问题;
关于新闻界的介入要适可而止,防止欲速则不达。
最后希望:
一、 律师要加强政治纪律性,坚决服从同级党委的领导。
二、 认真接受省厅、市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律协的指导。
三、 大案、要案,敏感的案件要及时向省厅、市局、律协汇报,求得指示。
四、 加强学习,走出去多培训,每年一度的论坛是个很好的机会。
五、 希望每个律师保重自己的身体健康,工作再忙也要照顾好父母、妻子和子女,尤其是在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子女。女律师最辛苦,在家庭是贤妻良母,在社会上是个女强人,确实不容易,希望同行要尊重、帮助、爱护女律师。
法国法拉第有一句名言:“像蜡烛为人照明那样,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忠诚而踏实地为人类伟大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希望成为我和在座兄弟姐妹的座右铭。
预祝在座的兄弟姐妹,身体健康,新年愉快,2007年秋天银川再相会。
谢谢!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