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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关于李某、王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小平、周永利作为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参与了本案的侦查、起诉、初审的全过程。西安市某公司是由李某登记注册设立的民营公司,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开业后,李某聘用了既不懂财务知识,又不懂公司业务的下岗工人王某作为本公司的财务职员,李某指示王某给十六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八十一份,价税合计六百多万,申报扣抵给国家造成九十多万税款的损失,数额巨大,本罪处刑较重,最高刑可判为死刑。但本案特殊性在于王某主观上不存在犯意,一是本人不知道为什么要开票,二是不知道给谁开,三是本人没有从开票中获得既得利益。所以许律师认为,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王某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但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严重,且属于从犯,对王某应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法庭辩论时许律师提出了王某有罪从轻辩和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方案,并指出这样判的结果,天理、国法、人情都讲得过去,同时,使社会各界人士都没有话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了这一案件的实际情况,故判处王某犯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认罪服判。宣判后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抗诉和上诉,被告人王某在宣判当日已回到离别一年多的家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