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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1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克勤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等,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克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王克勤的亲属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请求许小平律师亲自为王克勤辩护,在办理委托合同后,许小平和助手徐晓云先后前往看守所会见王克勤八次之多,在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许小平律师向家属释明: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案如果受贿罪成立王克勤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话,起刑点将是5年以上。王克勤收受他人7万元现金的这个事实是存在的,收受5万元的事实不清,且王克勤是村民小组组长和民营公司的经理,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2009年10月16日上午王克勤受贿案在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区政府所属各部门派出的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了旁听,大法庭座无虚席。新城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许小平和助手徐晓云出庭辩护。新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克勤在担任新城区韩森寨北村村委会副主任兼第一村民小组组长、西安韩北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开发商12万元贿赂,认为王克勤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身份是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法院予以判处。许小平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指出王克勤是村民小组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的主体资格;王克勤从事的活动不是公务活动,而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商务活动;王克勤是利用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破坏的是商务活动中的平等竞争规则,而不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指控的受贿五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请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王克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以受贿七万元定罪科刑。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许小平律师关于王克勤不属于受贿罪主体资格的辩护观点被新城区人民法院采纳,关于5万元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初审判决作出后,控、辩双方均没有抗诉和上诉。
新城区人民法院对王克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审理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初审审判活动的所有程序加以应用,可谓初审刑事诉讼案件的一个范本,诚望其它基层法院也能照此办理,以求公正、公平和程序正义。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权利是有限度的,执法机关在决定立案与否时,首先要考虑管辖权,其次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坚决排除行政干预和人情干扰,一定要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治原则处理案件。
----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