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结婚并实际生活,彩礼是否还需返还?

在我国传统婚嫁习俗中,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重要象征,承载着双方家庭对婚姻的美好期许。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婚恋观念的转变,因彩礼返还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比例如何确定等问题,因缺乏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常引发争议。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彩礼返还规则,本案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马文婷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涉彩礼返还的案件,我们希望通过本案,梳理彩礼的法律性质、返还条件及司法裁量标准,以帮助当事人了解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理性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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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杨女士与男方郑先生于2022年11月登记结婚,2023年9月双方因矛盾产生纠纷,郑先生一怒之下掌掴杨女士,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杨女士即离家出走并先后两次起诉离婚。

2025年1月,在双方第二次离婚诉讼中,郑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也没有生育子女,杨女士离家出走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遂要求杨女士返还彩礼66000元及黄金首饰价值50000元。杨女士对此不能接受并委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马文婷律师办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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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两位律师在仔细整理相关证据,梳理案情后认为:

1、杨女士起诉离婚系由于双方在婚后由于彼此在生活环境、思想观念上存在巨大差异,加之公婆同住带来的生活习惯冲突、代际观念碰撞,这些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夫妻间频繁发生争执与吵架,且郑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系该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已实际无法共同生活。而非系杨女士取得彩礼后无故要求离婚,本案不符合郑先生主张的杨女士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

2、本案中郑先生主张彩礼及首饰返还不符合法定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双方自确立恋爱关系至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接近两年时间,且系由于郑先生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郑先生主张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黄金首饰等三金物品虽然属于彩礼性质,但是本案中,双方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杨女士也向郑先生赠予了价值3万余元的金项链和金戒指等陪嫁物品,还为郑先生购置了衣物、鞋子等生活用品,为婚礼购置喜糖、喜酒等礼品,这些均是双方为了缔结良缘所共同进行的必要消费、支出,而非是杨女士借婚姻索取财物,郑先生无权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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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自上次判决驳回杨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本案双方并未和好,仍处于分居状态,本次杨女士起诉要求离婚,郑先生表示同意,应予以准许双方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关于郑先生答辩要求杨女士返还彩礼和黄金首饰一节,经本案中查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已经共同生活一年多,且本案中查明郑先生也收到了杨女士赠送的项链、衣服等物品,郑先生也未举证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且彩礼数额未明显过高,不符合返还条件。故郑先生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一、准予双方离婚;

二、驳回郑先生要求返还彩礼及黄金首饰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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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彩礼是我国社会延续数千年的婚嫁习俗,又称定亲彩礼、聘礼等,有两厢相好、喜庆吉利之寓意,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彩礼,收取彩礼并不违法。男方自愿根据当地习俗并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给付一定数额彩礼是合法的,但《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即法律禁止通过结婚这种形式达到赚钱的目的。实务中不乏有女方婚前主动索取彩礼的行为,只要女方并非出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法律并未禁止这种索取彩礼行为。

2、彩礼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界定其性质呢?


从法律角度上说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更准确的说应该是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这种目的达到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也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这里的附条件就是指婚姻的缔结,这直接决定赠与行为的生效或失效。

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出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最高院在最新的《规定》中就这两个新的特点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所以说彩礼在什么情况下能要回不是绝对的,还是要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综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才能决定。

4、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如何区分是赠与还是彩礼?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来认定。目的性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习俗性是指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以及给付的时间场合,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特定性是指彩礼给付的主体为男方或其近亲属。


而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和人情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男方自身经济条件等综合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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