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依法分割吗?

近年来,“拆迁热”的兴起,使得许许多多的家庭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拆迁安置房屋引发的财产纠纷,甚至出现了延伸而来的继承、分家析产纠纷。那么,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能否继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让我们跟随佟尧的案件,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该类纠纷的?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也许真的是这个道理。这是佟尧在父亲去世后一直存在于脑海里的想法。

佟尧是一位生活在西安的35岁男子,他原本认为自己的生活是幸福的,他虽自幼父母离异,但是父亲佟老在1996年5月,他初中时便重新组建了家庭。佟老和继母杜绛均系再婚,佟尧是佟老和前妻所生,杜绛也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和前夫共同生活,女儿秀秀(已成年)由杜绛抚养。继母杜绛和继妹秀秀待他不错,他们新组成的家庭和谐的度过了许多年。

1999年左右,杜绛在和佟老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了西安某地的宅基地一处,并在该宅基地上建有两层十四间房屋。那时候佟尧还在上高中,对这件事了解不深,但是一直存在于他的记忆里。

他们一家一直住在佟老婚前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某区的A房产中,相安无事的共同生活了许多年。佟尧和秀秀成家立业后渐渐的也就搬出了那个家。

2012年的时候,佟尧听说杜绛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她因此获得了安置房屋五套。那时候佟尧没有多想,只觉得这个宅基地是在佟老和杜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房屋也是在婚后所建,那么拆迁所得的五套房屋自然也应是佟老和杜绛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这件事他并没有多问,他们一家依旧正常的交往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佟老于2019年3月份因病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佟老留下的A房产自此空下来,这期间杜绛将房屋出租并自行收取租金。

佟老去世后,佟尧、杜绛在分割其遗产时,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佟尧认为A房产属于父亲个人财产,五套安置房屋属于父亲佟老与杜绛的夫妻共同财产,其父亲享有的一半份额属于遗产范围,依法应予以分割。

但是杜绛认为被继承人佟老的遗产只有A房产一套。其自述是在2012年7月,其个人与西安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载明的家庭人口仅为杜绛一人,杜绛是据此协议分得某小区房产五套(约350平)。因此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佟老的遗产。

就此,双方在进行多次交涉后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佟尧最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佟老的所有遗产。

但是让佟尧没有想到的是,在一审开庭当日,一审法院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追加杜绛的女儿秀秀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并未给予佟尧答辩期,且继母杜绛当庭提供了西安市某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上面载明杜绛是在1995年冬在村宅基地上盖的房屋。这与佟尧一直主张的被拆迁房屋是建在佟老与杜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完全相悖。

佟尧措手不及,并没有准备任何有效证据支撑自己的诉请,眼看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要受损,这才急匆匆的找到律师希望能够挽回自己的利益。

律师在接受代理后,为了解本案最重要的关键点:“五套拆迁安置房到底属不属于佟老和杜绛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动到国土局调取相关证据,并数次申请一审法院开具调查令取证,却均被法院以案件已经审理完毕为由予以拒绝。

最终,一审法院在未了解案件全部真相的前提下,错误判决,认为西安市某区的五套拆迁安置房产系杜绛根据其在西安市某区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所得的,佟尧称宅基地上的房屋系佟老与杜绛婚后所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杜绛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判决驳回了佟尧要求将该部分房产作为佟老的遗产进行分割的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佟尧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在佟尧和律师的据理力争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发回重审。

佟尧的案件终于有了再次主张权利的机会。在重审过程中,律师向佟尧提出了增加诉讼请求的想法,以求更全面的主张佟尧应得的利益。但因为涉案房屋金额难以确定,导致判决难以继续进行。佟尧方在申请司法鉴定房屋金额的同时,本着和平合理处理纠纷的原则,多次同杜绛方协商,法院也一直从中斡旋。

在佟尧的心里,他虽然和杜绛不是亲生母子,但自幼双方便共同居住,有很深的情感联系,已经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继子的法律关系。双方其实都不愿意因为遗产分割的事宜从此形同陌路。律师和法院在了解双方的想法后,便促使双方彼此沟通,最终在经历了长达四个小时的调解后,形成调解方案: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佟老名下的A房产归佟尧所有;

二、五套拆迁安置房屋归杜绛所有;

三、上述房屋款项进行折抵后,杜绛一次性支付佟某房屋折价款及房屋租金30万元;

四、佟尧与杜绛就此案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该案件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阶段后,终于宣告终结。在结束的那一刻,对佟尧和杜绛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结果。不仅佟尧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佟尧与继母杜绛之间的矛盾也终于化解,这对继承案件而言无疑是最好的结局。

律师分析

XUXIAOP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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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拆迁安置的五套房屋是否属于遗产,是否应予分割?

我们在结合申请法院调取到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属鉴定证明书”后认为:佟老享有案涉的五套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主要原因如下:

1、1992年佟老就与杜绛共同生活,1996年5月登记结婚。1997年杜绛在宅基地上盖房,1999年村委两会研究决定,对其进行确权。杜绛所述的1995年冬天盖房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被拆迁房屋确属婚内所建,是佟老和杜绛的夫妻共同财产。

2、杜绛名下宅基地是在与佟老结婚后才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的建成时间自然也是在婚后,佟老对于婚后建设的房屋享有权利,该房屋被拆迁后所安置的五套安置房,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

佟尧曾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一份继承协议,该继承协议是在双方未诉讼前对于被继承人佟老的遗产如何处分进行的商议。通过该协议可以看到,杜绛对于佟老的遗产范围予以了认可,只是双方就金额等未能达成一致,才没有签订协议。但其实杜绛对涉案五套房产是属于佟老遗产的事实是予以承认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涉案的五套拆迁安置房屋属于佟老和杜绛的婚内共同财产,在佟老去世后,杜绛和其婚生子佟尧共同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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