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投资款变 “借款”?律师助力厘清法律关系,驳回不实诉求

“明明是共同投资工程项目,盈利共享、风险共担,项目结束后却被起诉要求归还‘借款’,这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近日,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刘傲、孙明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双方系合伙投资关系,依法驳回了三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固定收益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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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被告计划承接工程项目,三原告得知后,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三原告提供项目所需资金,被告负责项目的承接、施工管理等具体事宜,项目完成后扣除本金,利润由四人平分。基于朋友间的信任,各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随后,三原告通过本人及亲属、关联公司账户陆续向被告及相关公司转账,累计投入资金 48 万元。

项目施工期间,被告通过专属微信群及单独聊天等方式,持续向三原告汇报工程进度、材料采购比价、款项支出等情况,三原告也积极参与项目相关事宜讨论,其中一名原告还曾前往材料厂家催发货物。期间,三原告因资金困难多次预支合伙项目进度款,被告通过关联公司向其指定账户支付了部分款项。2020 年 10 月底,项目完成并交付,但双方一直未对合伙项目进行正式清算。

此后,三原告突然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声称被告因承包工程缺乏资金向其借款,要求被告偿还剩余 “借款” 共计 30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各 15 万元的项目固定收益,合计金额达 80多万元。三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转账截图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刘傲、孙明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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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二位律师迅速介入案件,详细梳理案件脉络,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合伙投资款。

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刘傲、孙明律师从多个角度为被告进行抗辩:

其一,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实为合伙投资关系。三原告自始以合伙投资人身份参与、关注项目进展,通过微信群讨论项目材料采购、款项支出等事宜,还预支合伙项目进度款,这些行为均符合合伙关系特征,而非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行为表现。

其二,三原告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违背客观事实。若双方系借贷关系,三原告无需实时关注项目进度、参与项目经营相关事宜,更无权主张项目固定收益,其诉讼请求明显是以借款形式掩盖投资本质,意图规避投资风险。

其三,案涉合伙项目尚未清算,三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投资款”。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在双方未对合伙项目进行清算、合伙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三原告要求返还所谓 “借款”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四,三原告未能完成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他们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为充分证明抗辩意见,刘傲、孙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微信群聊天记录、被告与三原告的单独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还原了双方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过程,有力反驳了三原告的借贷主张。同时,律师还申请了项目劳务承包方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佐证涉案工程系双方合伙投资的事实。

庭审过程中,刘傲、孙明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条理清晰地呈现案件事实,引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对涉案款项性质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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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而合伙关系则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主要特征。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伙投资的合意及行为,三原告虽提交了转账凭证,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其诉讼请求存在矛盾之处。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后,三原告仍未就借贷关系成立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刘傲、孙明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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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傲、孙明律师提醒,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借贷与投资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无需承担经营风险,借款人需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合伙投资关系中,投资人应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且需在合伙清算后才能分割合伙财产。

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交易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际交易目的明确款项性质,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清算方式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若发生争议,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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