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修复费用预扣”到“损失自负”——宇宙公司与环球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专业观察与实务启示

   本文作者

宋程程律师 付震律师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一场未签订书面合同即进场施工的工程纠纷,如何在一审被判“扣减全部修复费用”后,二审成功争取到12万元的改判?

近日,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宋程程、付震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成功为承包人争取到近12万元的工程款增额及鉴定费负担的实质性降低。本案围绕“修复费用能否预扣”“发包方擅自施工的损失由谁承担”等焦点问题展开,具有典型参考价值。本文从原告、被告及法官三方视角,深度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裁判逻辑与实务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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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方环球能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防火保护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是否应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发包方在工程未验收前擅自进行二次施工,损失由谁承担?

4、工程款应如何认定?甲供材超领、主材费用是否应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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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宇宙公司需对防火保护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在工程款支付方面,一审法院将鉴定机构估算的全部修复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全额预扣,宇宙公司实际可获得的工程款大幅减少。同时,一审判决宇宙公司承担绝大部分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

·二审裁判要点:二审法院维持了合同继续履行、宇宙公司负有修复义务的判项,但对修复费用的扣减范围作出重要调整。二审法院认为,发包方环球能源公司在工程未经验收、未确认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引入第三方在防火涂层外侧施工腻子及乳胶漆,属于损失自行扩大行为,相应部分的修复费用及部分脚手架费用不应由宇宙公司承担。据此,二审法院相应减少了从工程款中预扣的修复费用金额,宇宙公司可获得的工程款得以增加。同时,二审法院对鉴定费、诉讼费的负担比例作出相应调整,进一步减轻了宇宙公司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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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策略,避免合同解除风险。

针对环球能源公司单方发出的《解除函》,迅速回函明确反对解除。主张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环球能源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2.积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锁定已完工程量。

主动申请对消防工程与防火保护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避免因未结算导致工程款无法认定。鉴定结论为宇宙公司争取到83万余元的工程总造价基础。

3.在二审中精准锁定发包方“损失扩大”责任。

利用质量鉴定报告中的现场勘验记录,证明环球能源公司在工程未验收前擅自让第三方施工腻子、乳胶漆。主张该部分修复费用及相应脚手架费用应由环球能源公司自行承担,获得二审法院支持。

4.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守住甲供材争议底线。

针对环球能源公司主张的“甲供材超领”问题,主张应由其提供出场登记等证据,避免因举证责任不当分配而承担不实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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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一:原告(宇宙公司)——工程质量争议中的“被动修复者”

困境: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未保留完整的变更指令记录。工程退场后,发包方擅自进行二次施工,导致质量问题责任边界模糊。

突破:成功主张合同继续履行,避免被“一纸函件”解除合同。在二审中借助鉴定报告中的现场记录,证明发包方“损失扩大”,成功减少修复费用近12万元。

启示: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固定变更指令、工艺调整等证据。退场后应持续函告发包方配合验收、修复,防止其擅自处置工程。

视角二:被告(环球能源公司)——“以质量异议拒付”的风险与边界

策略: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并反诉要求修复、交付资料、赔偿损失。申请质量鉴定、修复方案及费用鉴定,试图通过“修复费用预扣”方式降低付款金额。

失误:在工程未验收、未确认合格前,擅自引入第三方施工腻子、乳胶漆,被认定为“损失自行扩大”。未能证明未签订书面合同系宇宙公司过错,违约金请求被驳回。未能提供开工通知,工期逾期损失请求被驳回。

启示:发包方在工程未验收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施工或覆盖,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质量异议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出书面整改通知,而非等到诉讼阶段。

视角三:法官——如何在“质量缺陷”与“公平付款”之间寻求平衡

一审法官:认定合同继续履行,但将全部修复费用从工程款中预扣,实质上是“先修复、后付款”的风险控制逻辑。对工艺变更、发包方扩大损失等问题未作实质审查。

二审法官:

·更精细地划分责任:发包方擅自施工部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自负。

·明确修复费用预扣的边界:在合同继续履行的前提下,不应全额预扣,修复完成后再另行主张。

·举证责任分配更合理:甲供材超领应由发包方证明占用,而非承包方自证“未占用”。

·裁判理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质量缺陷不等于付款义务完全免除。损失扩大责任是发包方不可忽视的风险点。鉴定报告不是“免审金牌”,法院应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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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方(施工方)的建议

1、进场前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计价方式、付款节点、验收标准、变更程序。

2、施工过程中保留全部变更指令、往来函件、现场照片、工作日志,尤其是发包方要求调整工艺或材料的记录。

3、退场前应完成分部分项验收,或至少固定已完工程量的证据。

4、面对发包方擅自施工、覆盖行为,应及时函告反对并固定证据,避免损失扩大责任被归咎于己方。

5、诉讼中主动申请造价鉴定,避免因未结算而无法证明工程款。

对发包方(建设方)的建议

1、不得在工程未验收、未确认合格前擅自进行二次施工或覆盖,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修复费用。

2、质量异议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书面提出,要求整改,而非等到诉讼阶段。

3、合同解除权行使需谨慎,在承包人明确反对且质量未经鉴定前,单方解除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甲供材管理需完善出库、领用、退库、出场登记制度,否则“超领”主张可能因举证不足被驳回。

5、工期起算应发出书面开工通知,否则逾期损失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涵盖了未签书面合同、工程质量异议、修复费用预扣、发包方损失扩大、举证责任分配等多个实务难点。二审法院在维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了修复费用的承担边界,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有机结合。

对于施工方而言,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及时函告是防御的关键;对于发包方而言,质量异议不是拒付的万能理由,擅自施工则可能“自掏腰包”。如您在企业合同管理、工程款追索、质量争议应对等方面遇到问题,欢迎联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宋程程、付震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

作者

宋程程

高级合伙人
民事诉讼 公司法律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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