暮年黄昏恋共同置业,离婚时怎样守住自身财产权益?

行至暮年,许多丧偶或离异老人渴望寻得伴侣相伴余生,黄昏恋日益成为老年群体的情感寄托。然而,老年再婚不同于青年婚恋,双方各有子女、各有多年积累的个人财产,非常容易因房产归属、退休金支配、子女干涉等问题产生矛盾。现实中,许多老年人在同居或再婚时未提前约定财产归属,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旦感情破裂,高额房产分割纠纷便随之而来。

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再婚房产分割纠纷。两位老人从相知同居到登记结婚,共同出资购房,后因家庭琐事、子女介入导致矛盾激化。经专业家事律师介入调解,最终妥善分割房产,既维系体面,也守住晚年生活保障。通过本案梳理法律规则,可为老年再婚群体提供财产保护、婚姻经营的参考思路。我们来看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

图片

张青和薛红于2018年5月经婚姻介绍平台认识并开始交往,相处一段时间以后,双方都对彼此比较满意。2018年6月,张青搬到薛红女儿名下的房屋,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同时自愿达成三条约定:一是彼此不是搭伙过日子,要相伴到老,相互包容,善待对方;二是两人退休工资合二为一,共同支配;三是双方子女不干涉两人的老年生活。同居期间,二人相互扶持、关心。张青的家人对薛红在家庭中的付出更是十分认可和赞许,甚至戏称薛红是家中的“薛主席”。

为了保障晚年居住需求,2020年4月,两人协商共同购置了房屋一套,该套房屋仅登记于薛红一人名下。2021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组建再婚家庭。

然后婚后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琐事的搓磨、房屋归属的争执以及各自子女的介入,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争吵频发,家庭矛盾升级到无法调和的程度。2022年4月,张青一纸诉状将薛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两人婚姻关系,并且将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和房屋价值判归自己所有。薛红深感意外,万万没想到自己苦心经营的晚年婚姻竟要这样惨淡收场,但她念及再婚组建家庭不易,在诉讼中未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生效后,薛红重新审视并力图挽救这段婚姻关系,但是破镜难圆,双方隔阂深重,又因两家子女矛盾持续激化,感情无修复可能。2024年5月,当薛红再次收到张青的离婚诉讼传票时,对方的决绝让她感受到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纵然已经做好了这段婚姻覆水难收的准备,但想到自己晚年生活仍需要物质保障,以及对于共同购买的房屋,自己也付出了很多的金钱和精力,张青提出的使用权、居住权和房屋价值归属自己的分割方案薛红无法接受。然而,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薛红一度陷入迷茫。

幸运的是,她在网络上搜寻相关信息时,偶然看到李露律师家事团队所制作的普法视频。视频中律师细致清晰的讲解以及细腻亲和的态度给了薛红深刻的印象,她相信,借助专业的力量,自己的权益定能得到公正的维护。

图片

张青认为,房屋全款48万元中其实际出资40万元,并且定金、中介费用和装修费用自己也有付出,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和价值归属自己合情合理。

薛红不予认可,主张购房款系双方共同借款筹集,自己亦投入婚前个人存款;房屋定金、装修、中介费用双方共同支出,购房借款也由二人共同偿还;装修期间薛红独自顶着酷暑处理全部装修事宜,张青彼时外出避暑未参与房屋打理,金钱、精力上自己均有大量付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全部归张青一人。

那么,2020年双方共同购置、登记在薛红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房屋所有权归属与补偿价款如何确定?

图片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律师在梳理全案证据、厘清双方出资及精力付出情况后,提出应结合双方实际出资数额,依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对薛红予以多分的代理思路:

第一,涉案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二人2018年同居,2021年登记结婚,房屋虽系婚前同居阶段共同出资购置,但购房目的为二人婚后共同养老居住,资金由双方共同筹措、共同偿还借款,装修、购房相关开支双方均有投入,且二人婚后持续共同使用该房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不动产,若无书面财产约定归单方所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房产仅登记薛红一人名下,不改变共有属性。

第二,离婚财产分割适用法定倾斜保护原则。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属于老年人再婚纠纷,双方均无婚姻过错,但薛红作为女性,在房屋装修、日常家庭照料中付出更多时间与精力,晚年生活更需要稳定物质基础,分割房产时应当对薛红适当倾斜保护。

第三,房产分割实务处理方式。

夫妻共有房产分割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房产归一方所有,取得房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房屋折价补偿款;二是房屋变卖后双方分割售房款。本案中双方均无出售房屋意愿,优先采用“房屋归一方,支付折价款”的调解方案,结合双方出资、精力付出、照顾女方原则确定补偿金额,平衡双方财产权益。

图片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青和被告薛红离婚;

二、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归原告张青所有;

三、原告张青向被告薛红支付房屋补价款19万元。

图片

黄昏恋是老年人安享晚年的美好选择,但再婚家庭财产、子女关系远比普通婚姻复杂,老年群体需做好两方面规划规避纠纷:

第一,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追求晚年幸福的意愿,不可出于私心干涉父母同居、再婚生活,更不能介入父母财产处置、房产分割事宜,避免本就脆弱的再婚家庭因子女矛盾走向破裂;

第二,老年人在同居或再婚前后,务必做好财产保护规划。婚前退休金、存款、原有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可签订书面财产约定;共同出资买房时,留存转账记录、借款凭证、装修付款票据等全部出资证据,可书面约定房产共有比例;婚后购置不动产,可协商登记双方姓名,避免仅登记单方名下产生权属争议。提前厘清财产归属,才能在感情变故时守住养老保障,安度晚年无后顾之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

李露

高级合伙人
民事诉讼 公司法律 房地产
返回顶部 一键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