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围绕共同财产分割的争议往往最为激烈。许多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知半解,误以为只要在自己或对方名下的财产均可分割,或长期对家庭收支状况、配偶名下资产疏于了解,待离婚后财产诉讼时,弱势一方因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
本案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团队承办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重点聚焦离婚调解中未予处理的财产、共有房产涉及第三人权益等问题,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梳理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边界,解析弱势一方通过法定途径调取对方财产信息的方法,为面临同类纠纷的当事人提供维权参考。
东山与慧慧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二人育有一女,直至2014年方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相识之初,东山正处于人生的低谷期,慧慧陪同共同打拼,协助偿还其所欠数十万债务。婚后,东山只关注生意,长期对妻女缺少关爱和照料。东山患有慢性疾病,三年住院达十多次,均由慧慧一人照料。慧慧不仅承担着照顾孩子和家务的家庭责任,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全力帮助东山。
然而,长久的付出并未换得夫妻间的信任。东山对家庭收入严格掌控,重大事项从不和慧慧商量,多次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尤其在2022年慧慧没有稳定工作期间,东山拒绝为其缴纳1万元养老保险,这令慧慧倍感痛心。
婚后种种矛盾,慧慧深感夫妻感情消耗殆尽、再无和好可能。2024年慧慧起诉法院离婚,双方一致同意调解,且不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达成离婚相关约定:
一、原告慧慧和被告东山离婚;
二、孩子由原告慧慧抚养;
三、被告东山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慧慧孩子抚养费1000元整,至孩子18岁时止;
四、双方对离婚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但财产问题并未厘清。2025年,东山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两套房屋。慧慧收到诉状后,对两套房屋的分割请求表示理解,但因东山长期掌控家庭财务且防范严密,慧慧仅知晓其名下部分财产,对其余银行卡、存款及对外投资等情况完全不知情,怀疑东山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慧慧委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团队王静、范霞鸽律师代理本案。
第一,案涉两套房产是否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应予分割的共同财产?
第二,慧慧对东山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及资产毫不知情,对于一方转移、隐匿的婚内共同财产能否一并分割?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认定。
1、涉案两套房产分割规则。在离婚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分割不动产的前提是房产仅归属夫妻双方共有,不涉及第三人权益。若房屋出资或产权涉及第三人,存在多重共有法律关系,法院无法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处理,本案仅能确认夫妻二人享有的相应份额。
本案中,西安市某区1号房屋登记在慧慧名下,系慧慧、东山在婚内与两名第三人共同均等出资购买,慧慧和东山的出资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产涉及两名第三人的共有权利,后者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仅确认慧慧和东山各自享有六分之一份额,对该房产在本案中不予实质分割;西安市某区2号房屋由东山、慧慧婚后共同出资,贷款已清偿,无案外人出资、登记等情形,完全符合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
2、婚内亲属间转账款项处理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日常生活范围内小额资金出借、亲属间转账,属于夫妻日常家事处分行为,一般不作为不当处分处理。
第二,配偶隐匿财产的调查方式与认定标准。
1、调查令调取对方资产信息的法定途径。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独自管控全部家庭财务,另一方无法掌握配偶名下银行卡、存款、理财、投资流水信息,是家事诉讼常见情形。当事人自身无权调取银行或支付宝、微信支付平台交易流水,可委托代理律师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持调查令前往各大银行、微信或支付宝支付机构、证券公司等,依法调取对方名下全部银行卡账户、余额、资金进出流水、对外投资记录,从而全面查清婚内共同财产范围。
本案中,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核查后,查实东山名下共计7 张银行卡,扣除正常经营往来流水后,可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的存款共计22万元。
2、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判令其少分或不分,但认定隐匿、转移财产需达到一定的标准,不能仅凭账户间资金互转直接推定。
本案中,东山虽存在多张银行卡内部大额资金互转、对外投资行为,但资金流转均存在对应的经营、生活用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刻意转移、无偿赠与他人、恶意挥霍以减少可分割财产的主观故意,因此法院未认定东山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则。
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位于西安市某区1号房屋一套,原告东山、被告慧慧对该房产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二、位于西安市某区2号房屋一套,归原告东山所有,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东山向被告慧慧补偿24万元;
三、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东山从银行存款中向被告慧慧补偿11万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享有平等权益,想要在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做好事前防范和事后维权两手准备:
首先,应当主动学习婚姻家事相关法律,准确了解法律规定中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同时,平日里主动关注家庭全部财务收支状况,妥善保管房产合同、转账流水等各类财产证据,避免对配偶名下资产全然不知情而陷入被动。
其次,若婚姻中对方独自掌控全部钱财,自身无法查清对方银行卡、存款、投资等资产信息,甚至怀疑其存在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需自行四处取证,可委托专业家事律师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依托司法途径依法调取对方财产流水,固定完整财产证据,公平维护自身应得的财产权益。
此外,需特别提醒:离婚时若未就全部共同财产一并处理,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中明确保留对未处理财产另行主张的权利,避免因笼统的“双方再无财产争议”条款在后续诉讼中产生不利解释。为防范潜在风险,建议离婚协商过程中尽量梳理并列明全部共同财产清单,对于暂时无法查清的资产,作出明确保留约定,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