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擅自转移被继承人财产,该如何分割?

继承纠纷中包含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指依照遗嘱来处分被继承人的财产,法定继承则是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各个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但在法定继承的案件中,由于不是所有继承人都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因此经常存在部分继承人在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期间,利用生活之便擅自转移、隐匿被继承人的财产,以达到多分遗产的目的。那么实践中出现该种情况,其他继承人该如何维权呢?让我们跟随孙娟的案例,一起来看看。

孙娟、孙浩系被继承人孙建国、李爱琳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均已去世,生前留有位于兴平市某区A房产一套,银行存款52万余元,被继承人均未立遗嘱。

在被继承人生前,孙娟对父母亲精心照料,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按照《民法典》应由孙娟、孙浩法定继承,但孙浩在李爱琳去世后、孙建国去世前一个月,擅自转移被继承人存款43万余元,并拒绝与孙娟协商继承事项,孙娟无奈寻找律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孙建国、李爱琳名下兴平市某区A房屋一套、银行存款52万余元。

在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孙浩辩称其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同样尽到了赡养义务,支付了被继承人的医药费和料理后事的费用。其没有转移被继承人的存款,支取银行账户内的钱款是为了支付被继承人的医疗费用。因此不同意分割孙娟所诉的银行存款52万余元。

孙娟对于孙浩面不改色的狡辩格外心痛,她考虑到姐弟亲情,曾多次寻找中间人就遗产继承问题与孙浩协商,但孙浩仗着自己也是律师的身份,对孙娟的请求百般推诿。孙娟极度失望之下,请求律师一定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所有涉案财产依法分割。

律师同意了孙娟的意见,就本案所有的法律关系作出分析,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并受到了法庭的赞同。最终一审法院判决:  

一、位于兴平市兴平市某区A房屋由孙娟、孙浩各半继承;

二、现在被继承人孙建国名下存款8千余元,由孙娟、孙浩各半继承;

三、孙浩支取的两被继承人存款作为遗产的数额为32万余元,由其给付孙娟一半16万余元;

虽然一审法院认可了李露律师就本案法律关系的观点,但是最终认可的遗产数额明显低于实际遗产数额,并扣除了被继承人住院期间的花费。为了更好的维护孙娟的利益,律师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后,果断拟好上诉状进行上诉。同时,孙浩也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予认可,同时提起了上诉。

孙娟认为:1、被继承人去世后,孙浩未征得自己同意,擅自通过银行柜台ATM取款等方式在被继承人夫妇各个银行账户上取款共计50余万元,剩余八千余元,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被继承人中国银行账户柜台取款28万元均是孙浩亲笔签名取出,按照逻辑推理,21万余元ATM取款也是孙浩取出,被继承人去世时,其名下遗产分别为49万余元、1万余元,原审认定遗产数额明显低于实际遗产数额,孙浩在保管遗产的过程中,私自转移、隐匿遗产,依法应减少孙浩应得的遗产份额,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遗产存款为36万余元之后,又扣除了被继承人住院期间花费,最终认定遗产为32万余元,于法无据,不应从遗产中扣除。

而孙浩的上诉请求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孙娟对孙浩支付父母的医疗费及持有相关票据的事实无异义,一审认定孙浩在父亲住院期间从母亲名下取款4万余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孙浩在父亲住院期间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父母后事的费用也都是孙浩承担,应当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再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在经历了长达一年的诉讼过程后,终于宣告结束。但是我们却依旧放不下这个案子,从我们的内心而言,依旧觉得该判决对孙娟稍显不公。

本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困难。首先是本案被告孙浩本身具有律师身份,对于如何规避责任和如何保留证据有很清晰的认知。再有就是本案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众多,并且财产的转移是在被继承人生前,要证明该财产是由孙浩支取难度较大。为此律师多次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和证人出庭,终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撑本案的诉争焦点。

代理过程中,律师认为:

一、孙娟、孙浩均系被继承人亲生子女,属于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孙娟、孙浩作为子女均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二、被继承人生前所有合法遗产应该由孙娟、孙浩依法继承分割:位于兴平市某区A房产一套,属于被继承人夫妇夫妻共同财产,是其生前遗留的合法遗产,应有孙娟、孙浩予以分割;被继承人李爱琳去世后,账户存款共计50万余元,孙建国留有存款一万余元,均应依法予以分割。

1、被继承人遗产应当自被继承人去世时计算,两被继承人去世时银行存款共计52万余元,依法应全部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李爱琳于2017年2月去世,其名下各个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万余元,系被继承人李爱琳的合法遗产。其次,被继承人孙建国于2018年5月去世,现有证据查明其名下尚有1万余元存款,系被继承人孙建国的合法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计算遗产数额时应以被继承人去世时间为确定遗产数额的时间。以上被继承人名下存款共计52万余元。本案中法院仅以孙浩支取的36万元认定为遗产数额,明显低于实际遗产数额,与事实是有悖的。

2、继承开始后,遗产数额已固定的情况下,应当就当前留存遗产进行分割。被继承人李爱琳生前住院期间的花费2万余元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前,与遗产无关,不应将被继承人来李爱琳住院期间的花费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从遗产中扣除。

三、孙浩在保管遗产的过程中,私自转移、隐匿遗产,违背继承人的义务和善良风俗,应当在分割遗产时减少其应分得的遗产份额。

自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孙浩多次私自取款,转移、隐匿遗产,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极大的困难。关于其转移、隐匿遗产的事实,有银行取款记录为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本案法院在经查明孙浩存在转移、隐匿遗产的情况下,应在分割遗产时对其酌情减少继承的份额。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依旧存在某些问题,但二审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孙娟也已经接受了该案的结果,现该案现已执行完毕。孙娟依旧很感激律师的辛苦付出,最终为她挽回了相应的财产利益。

作者

王旭

高级合伙人
民事诉讼 公司法律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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