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已经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迈入市场化配置的全新阶段。此次新矿产资源法最核心的突破,是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以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为主,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为辅”的基本制度,终结了长期以来“申请在先”的行政审批主导模式。对于矿产企业而言,这不仅是出让方式的改变,更是整个行业合规逻辑、竞争规则和发展路径的系统性重构。本文将结合最新政策法规,从制度演变、核心规则、操作流程到合规要点,为矿产企业提供一份全面的实操指南。
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发展,始终与市场经济改革同频共振,历经三次关键转型,最终实现了从计划配置到市场主导的质变。
(一)1986-1995年:无偿行政审批时代
1986年首部《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无偿取得、行政审批”的核心规则,勘查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需通过行政申请登记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主要通过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实现。这一阶段政企一体化特征明显,矿业权缺乏市场化流转的法律基础,完全依赖行政许可配置资源。
(二)1996-2024年:有偿取得与竞争试点阶段
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首次确立“有偿取得、依法转让”原则,打破了矿业权不可转让的禁令,但仍以行政审批为主导。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2000年《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招标、拍卖等竞争性出让方式,2003年《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新增挂牌方式,逐步构建起“招拍挂”竞争体系。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在山西、福建等6省(区)开展竞争性出让试点,市场化配置成为矿政管理共识,为新矿产资源法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
(三)2025年起:市场竞争法定化时代
新矿产资源法将多年改革成果法典化,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仅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允许协议出让。这一变革彻底终结了“申请在先”模式,使市场化竞争成为矿业权取得的法定主渠道,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配置正式进入规范化、市场化的新阶段。
新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政策对矿业权管理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其中出让方式、权限划分和登记制度的变化,直接关系矿产企业的切身利益。
(一)出让方式:竞争性为主,协议出让严格受限
新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竞争性出让为主、协议出让为例外”的原则,两类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被严格界定:
1、竞争性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是矿业权出让的主要形式。
招标出让: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需在多平台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主体参与;邀请招标需向3个以上具备资质的特定主体发出邀请,且需经省级政府批准,适用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的项目。目前甘肃省已出台《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招标流程、资格审查等具体要求。
拍卖出让:通过公开竞价确定受让人,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则停止拍卖,遵循“价高者得”原则。
挂牌出让:在指定平台公布交易条件,接受竞买人报价,挂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为防范恶意竞争,部分地区采用“挂牌+招标”熔断机制,达到熔断价格后,根据竞买人数量转为招标程序。
2、协议出让:仅适用于法定特殊情形,且审批程序严格。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二)出让权限:分级管理,重点矿产集中管控
新矿产资源法明确矿业权出让权限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实行“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限划分清晰:
1、国家级权限: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稀土、钨、锂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出让登记,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2、省级权限: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出让登记,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要求。
3、省级以下权限:负责上述两类之外矿产的出让,具体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一分级管理模式既保障了国家对战略性矿产的管控,又赋予地方一定的灵活处置权,矿产企业需根据矿种类型向对应层级主管部门申请。
(三)登记制度:物权登记与行政许可分离,登记生效成为原则
新矿产资源法最大的制度创新之一,是确立了矿业权用益物权属性,实行“矿业权登记与勘查、采矿行政许可相分离”的制度:
1、登记生效原则: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生效力,遵循《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则。
2、登记与许可分离:矿业权登记是物权设立的依据,颁发矿业权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开展作业的行政许可,需在完成矿业权登记后,另行报批取得。
3、登记衔接: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前已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单独重新登记,保障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矿产资源法及《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构建了标准化的竞争性出让流程,矿产企业需精准把握各环节要求,确保合规参与交易。
(一)前期准备:明确出让范围与自身资质
1、矿产企业需先确认拟参与出让的矿种、区域是否在对应层级主管部门的出让权限内,核查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
2、对照出让公告要求,准备相应资质材料:包括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矿产开采业绩、安全生产经验等;中型以上矿业权还需具备采选冶加工等技术能力,新设公司需追溯实际控制人资质。
(二)公告阶段:把握信息获取与报名时限
1、公告发布:出让公告需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交易平台网站等至少4类渠道同时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需在交易起始日前20个工作日发布。
2、公告内容: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矿种、面积、资源储量、出让年限等)、竞买人资质条件、交易时间地点、获取文件途径、风险提示等核心信息。甘肃省还特别要求公告中明确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3、报名申请:需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与交易。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不少于5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需重新招标。
(三)交易阶段:规范参与投标与竞价
1、投标环节: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响应实质性条款,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保函,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禁止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规行为。
2、竞价环节:拍卖竞价需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遵循拍卖规则依次应价;挂牌竞价需在挂牌期限内提交报价,报价相同的以最先报价为准,挂牌期限届满可进行限时竞价。
3、评标与定标:招标项目一般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采用综合评标法(报价、技术、商务三部分计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需在规定平台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后续环节:合同签订与登记办证
1、签订合同:招标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拍卖、挂牌项目当场或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续再签订出让合同。合同需明确矿种、区域、出让收益、生态修复要求、期限等核心条款。
2、缴纳出让收益: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取得缴纳凭证。
3、登记办证: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缴费凭证等材料,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完成登记后领取矿业权证书;后续再向原出让部门报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方可开展作业。
新矿产资源法的实施,是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里程碑事件,“竞争性出让为主”的制度设计,将有效打破行政垄断,促进资源高效配置,为合规矿产企业提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矿产企业而言,既要把握市场化带来的发展机遇,主动适应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模式,提升自身资金、技术和合规管理能力;也要深刻认识到新矿产资源法对合规要求的提升,严格遵守出让流程、登记制度的规定。
未来,矿产资源开发将更加注重生态保护与高效利用的统筹协调,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将成为核心竞争要素。矿产企业需以新矿产资源法施行为契机,转变发展理念,完善合规体系,在市场化竞争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议矿产企业密切关注后续配套政策的出台,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确保在制度变革中抢占先机、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