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备注的转款的法律效果和风险分析

   本文作者

李小平律师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高度信息化的今天,人们之间的资金往来方式多种多样,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十分常见,但多数人仍然很少转账备注或附言。这样的行为,为今后主张权利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仅从该种转账现象出发,分析相关法律效果和风险,为维权者或律师带来一些解决之道。

图片

从普通大众的视角来看,无备注的转账行为不影响事实,最常见的原因无非是借款行为,或是投资、交易有关的支付行为,有转账就应当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没什么法律风险。

从法律职业者的视角来看,无备注的转账行为背后的原因十分丰富,可能是借款、还款、交易、投资、不当得利等等,但是仅从一次单独的转账还无法认定该法律行为最终属性,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其中最复杂的问题,往往是仅有转账记录,却无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此类案件常常引发非典型借贷和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之争。

图片

本文所指的非典型借贷关系特指一方仅根据转款凭证主张借贷关系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借贷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规定实际上肯定了一方仅提供转账凭证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但另一方如提供了反证证明转账资金存在其他属性,那么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就必须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结果。但是,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提交证据证明转账资金存在其他属性的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是提供反证证明资金存在其他属性的可能,还是必须充分证明资金其他属性,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此认识不同,案件裁判结果也将大相径庭。

以本人代理的案件为例:

·案例1(反证证明标准高):张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张某提供了给王某的银行转账,两笔共计18万元,均未备注,王某认可其中一笔8万系借款,而另一笔10万元系王某挂靠张某名下公司的经营款项,张某从公司提取资金后转账给王某。为此,王某提供的微信沟通记录,相关合同、开票记录、缴税记录,相关金额和张某转款金额匹配。最终法院认定另一笔借款不成立。该案件中,王某提供了充分的反证证明转账资金存在其他属性,法院最终采信该主张。

·案例2(反证证明标准低):张某1诉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情复杂,此处仅做简要介绍)。张某1向张某2多次转账共计60多万,部分未备注,部分备注为货款、清关费等属性。张某1以借贷关系起诉张某2还款,张某2辩称双方存在交易关系,张某1对转账资金的备注就是证据,法院认定张某2已经证明转账资金存在其他属性,张某1无法证明转账系借贷关系,驳回张某1的全部诉讼主张。该案件中,审理法官对提供反证一方的举证要求较低,仅要求对张某1主张借贷关系的部分资金属性提出合理怀疑,因张某1对部分转账资金备注了交易属性,就推定了全部涉案资金存在交易属性,因此驳回张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笔者对法官这种以部分推及全部的裁判方式虽然不能苟同,但最需要注意的是,对借贷关系提出抗辩的一方仅需提供证据证明对转账资金存在其他属性的可能,而并非有效证实转账资金的其他属性,即可完成有效抗辩,导致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继续举证,如无法继续证明借贷合意则面临败诉。

从以上两个案例的裁判方式我们不难看出,对这种非典型借贷案件,审理法院对提供反证一方要求的证明标准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图片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通常被律师视为债权主张的兜底之选。当然,无备注转账行为就常常被按照不当得利进行主张,但是这种诉讼主张方式风险依然不小。

1、举证责任风险大:在不当得利的诉讼主张中,如原告无法充分证明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将面临败诉风险。一方得利或一方受损通常显而易见,容易证明。最难证明是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该情形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得利人自始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另一种就是得利人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据丧失。得利人自始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这个现象本身属于一个消极事实,证据规定有一个举证原则,即消极事实不可证。那么,就应当由得利人来证明其取得利益有法律依据才是合理的。遗憾的是,实践中部分法官将证明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原告,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导致败诉;也有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要求其证明取得利益有法律依据,但仅要求被告证明取得利益可能存在法律依据即可,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最终导致原告败诉。可见,如原告仅能证明向被告转账,无法证明背景和原因则大概率面临败诉。

2、重复起诉的风险:实践中,大量无备注转账行为都是按照民间借贷进行起诉,败诉之后能否以不当得利继续起诉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时,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原告主张借贷关系败诉后,再次主张不当得利时,则基本符合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被告通常也会进行该项抗辩,很多案件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然而,从法律分析来看,借贷关系不成立,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虽然满足前诉后诉的当事人相同,但诉讼标的(争议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也是不同的,后诉按照不同的法律作出裁判也不会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因此,从对无备注转账行为先按照民间借贷进行起诉,败诉之后又以不当得利继续起诉,不应当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图片

1、最大程度举证还原事实,根据法律关系确定请求权。在决定诉讼策略之前,一定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事实,如基于借贷关系进行转账,往往是缺乏基本书证的,那么能否提供直接、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证人证言、录音等非书证类证据尽可能搜集;如存在其他交易或合同关系时,也要尽可能还原交易合意,交易合同、履行证明、沟通证据等等;如符合不当得利时,也要求尽可能证明产生不当得利的事由,通过支付资金的原因反映得利一方获得资金的无因性,不能显然举证责任倒置的误区。

2、无法查清或证明转账的基础事实时,优先考虑借贷关系,谨慎选择不当得利起诉。根据《借贷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可以仅凭转账流水主张的借贷关系,只要被告无法提供任何反驳证据证明资金存在其他属性,原告可以基于证据优势获得法院支持。那么,在无基础证据证明涉案资金流水的属性时,尤其是被告一方无法举证证明资金属性是,原告主张该资金构成借贷关系对原告有利。如发生单次转账错误或转账的法律原因丧失时,可选择不当得利起诉。虽然不当得利是债权主张的兜底方式,但并非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仍需证明的被告取得资金的无因性。原告主张借贷关系不被法院采纳时,该事实不能成为法院认定被告获取的资金构成不当得利的证据,原告仍需对转账资金构成不当得利完成举证,否则仍面临败诉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在仅有转账流水的情况下,主张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和法律风险是大于主张民间借贷的。

作者

返回顶部 一键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