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是婚姻家事领域的常见争议类型。尤其是中老年再婚群体,往往各自有子女、有多年积累的婚前个人财产,若生前未对财产归属作出清晰安排,很容易在一方离世后,引发配偶与继子女之间的财产矛盾。其中,婚前房产在婚内过户至配偶名下后,究竟属于配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纳入遗产范围分割,更是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再婚家庭遗产分割纠纷。丈夫生前将自己的婚前房屋过户给再婚妻子,并明确约定为妻子单独所有;丈夫去世后,继子女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作为遗产分割。经专业家事律师介入应诉,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属于妻子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依法保障了晚年再婚群体的财产权益。通过本案梳理相关法律规则,可为再婚家庭的财产保护与遗产维权提供参考思路。我们来看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
被继承人赵某与前妻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赵某1、赵某2,二人于 2004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个儿子均由赵某抚养长大。2010 年 9 月,赵某与陈某登记结婚,组建了再婚家庭,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彼此扶持照料,感情十分深厚。
赵某婚前有一套位于西安市✳区✳路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考虑到两人再婚后没有子女,为了给陈某一份稳定的晚年生活保障,2019 年 8 月,赵某主动与陈某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登记部门签署《财产约定书》,明确约定该套房产归陈某单独所有,随后房屋完成变更登记,产权人登记为陈某,共有情况标注为单独所有。
同年,赵某查出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此后身体状况时好时坏,陈某便一个人照顾赵某的生活起居。2022 年赵某因骨折住院休养数月,患病期间,陈某辞去工作,全程陪护照料赵某的饮食起居,住院陪护、日常接送、康复照料都由她一力承担,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两个儿子平日探望较少,对父亲的生活与医疗照料十分有限。
2023 年 11 月,赵某因急性心梗猝然离世。料理完后事不久,赵某1、赵某2便与陈某因遗产分割产生分歧,还冻结了赵某的银行账户,让本就失去经济来源的陈某生活陷入困境。2024 年,陈某先后就遗产继承、丧葬费和抚恤金分割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赵某名下的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部分存款、车辆,以及另一套位于✳路的房屋达成调解协议,对应财产分割完毕。
然而调解结束后不久,赵某1、赵某2又以✳路房屋及部分银行存款未处理为由,再次将陈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该套房屋属于赵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对应遗产份额,同时要求分割婚内未处理的银行存款。
收到起诉材料后,陈某既委屈又无助。她与赵某相伴十余年,房屋是丈夫生前自愿过户给她的养老依靠,如今继子女反复起诉要求分割,让她的晚年生活充满不安。通过咨询与了解,她慕名找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团队,委托王静、范霞鸽律师办理该案。两位律师全面梳理全案证据,还原房屋赠与过户的完整过程,围绕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遗产范围认定等核心问题制定了应诉方案。
赵某1、赵某2认为,案涉✳路房屋是父亲婚内过户至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50% 份额属于父亲遗产,二人有权依法继承分割;同时父亲与陈某婚内还有未处理的银行存款,也应作为遗产分割。
陈某不予认可,主张案涉房屋是赵某生前自愿赠与自己的个人财产,已完成过户登记,不属于赵某的遗产范围;部分存款已在前案中处理完毕,剩余款项也应先析出配偶份额,再结合扶养义务履行情况依法分割。
那么,赵某婚内过户给陈某的婚前房产,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陈某个人财产?是否应当纳入遗产范围由继子女分割?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律师在梳理全案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后,提出案涉房屋属于个人赠与财产、不应纳入遗产范围,存款按法定规则酌情分割的代理思路:
第一,案涉房屋系赵某对陈某的个人赠与,完成登记后属于陈某个人财产,不应纳入遗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自然人有权自主处分个人财产,将其无偿赠与他人。本案中,案涉房屋原本是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其享有完整的处分权。赵某与陈某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签署的《财产约定书》明确载明房屋归陈某单独所有,约定有双方签字捺印确认,是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产权登记为陈某单独所有,该房屋依法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原告主张《财产约定书》仅为过户制式文件、不代表真实赠与意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该房屋不属于赵某的遗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婚内银行存款应先析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分割,并可根据扶养义务履行情况酌情调整。
对于赵某与陈某婚内的银行存款,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存款的一半分出为陈某所有,其余部分才是赵某的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陈某、赵某1、赵某2共同继承。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陈某在赵某患病期间全程照料,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依法适当多分。
第三,本次诉讼针对前案未处理的财产,不构成重复起诉。
前案调解处理的是双方当时已查明的养老金、公积金、特定账户存款、另一套房屋等财产,本案原告主张的✳路房屋及其他存款,属于前案未涉及的财产,不属于重复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认定。
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确认位于西安市✳区✳的案涉房屋属于被告陈某个人财产,驳回原告赵某1、赵某2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就赵某名下未处理的银行存款遗产份额,向原告赵某1、赵某2分别支付对应折价款;
三、驳回原告赵某1、赵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1、赵某2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婚家庭的财产传承与遗产分割,往往牵扯更多情感与利益纠葛,提前做好财产规划、明确权属约定,是避免纠纷的关键,老年再婚群体尤其需要做好两方面规划:
第一,婚前财产婚内处置要明确权属,留存真实意思表示的完整证据。
一方将婚前房产婚内过户给配偶时,若本意是赠与对方个人所有,一定要在登记材料中明确“单独所有”,有条件的可另行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或夫妻财产约定,清晰约定财产归属,避免后续因 “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产生争议。产权登记完成后,赠与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法定情形不得随意撤销。
第二,再婚家庭应提前做好遗产规划,兼顾配偶与子女的合法权益。
中老年再婚群体,可根据自身意愿,通过遗嘱、财产约定等方式,提前明确个人财产的分配方案,兼顾晚年配偶的生活保障与子女的继承权益。同时,无论是配偶还是子女,都应秉持尊重事实、恪守法律的原则处理遗产纠纷,对被继承人尽到更多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依法享有多分遗产的权利。若遗产分割后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但需就财产属性与归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