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甘肃宁县校服事件谈亟待唤醒的“王思聪条款”

      2025年9月2日,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县校服事件至此落幕。因被行政拘留7天,又在近两年艰难维权过程中接连经历离婚、失业,并被确诊抑郁症的邓先生,也终于等到了他要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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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2023年9月,邓先生对儿子的校服质量安全存疑,经多方沟通未果后,通过其个人社交账号发布《质疑校服安全和校服乱象谁监管》的视频。2023年12月7日,宁县市场监管局向邓先生送达了该校服检测合格的第三方质检报告,邓先生认为虽然甲醛含量没有问题,但报告显示校服面料成分为聚酯纤维94.9%和氨纶5.1%,与标签标注成分不符,且夏季校服棉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其对校服质量及质检报告仍存在疑问,于是再次发布视频《时至今日,问题校服仍然未被召回》。随后,兆春服装厂以邓先生发布视频致其100万订单被客户取消为由,于2023年12月8日向宁县公安局报案,要求对邓先生以寻衅滋事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以其散布谣言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最终,2023年12月13日宁县公安局对邓先生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7天。

      邓先生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即开始了漫长的维权道路,先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终获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判决确认公安机关违法,并做出国家赔偿。宁县公安局也作出了《撤销行政决定处罚书》并向其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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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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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类型,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一经执行,即便经过法定救济程序予以纠正,公民人身权利所受侵害以及所丧失的人身自由也不可能因国家赔偿得以真正修复。因此,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显然,国家在立法层面已经充分考虑到对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公权力的制约,以尽可能避免因处罚错误导致公民人身权利受损。但遗憾的是,在执法实践中,该制度一直处于“沉睡”状态,并不为大众所知,也未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直至2023年因前首富之子王思聪打架案而开始进入公众视野。

      2023年王思聪在上海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决定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决定作出后,王思聪申请暂缓执行,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审查后予以同意。后续再未见首富之子入狱的报道,网传“200万私了”引发网友竞相戏称“也想挨顿揍”。对比本次宁县校服事件,被处罚人的违法情节较之暴力殴打他人更不具危险性,完全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来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利,同时也避免错误的行政处罚造成无法修复的损失。但据报道,警方并未告知其有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而是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后将其送至拘留所。有过被行政拘留经验的网友都知道,警方从来不会主动告知其有权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暂缓执行,因为那将使警方的行政执法决定被行政复议的风险呈几何倍数猛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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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微博@警民直通车-静安)

      因此,对于邓先生和你我这些没有首富爸爸的普通老百姓来说,通过行政复议并暂缓执行的权利几乎成为一纸空权。对于大多数未经历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普通老百姓,甚至包括至少5%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法律从业人员,也包括人民警察,根本就不知道法律有此规定,更谈何保障权利?这就导致立法者所希望的通过限制公权力以此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因非法侵犯而受损的美好愿望落空。而立法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源还是在于立法过程中,基于重重阻力,并未将此项权利认定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的基本义务。这就相当于法律为我们带来一个精壮的卫士同时又亲手给其喂下安眠药,使之沉睡。沉睡的卫士,再精壮又有何用?

      更值得警惕的是,甘肃宁县对待邓先生的做法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理王思聪的事件的方式所形成的对比,使很多人误以为这折射出中国法治的“现实缩影”——首富之子可以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上海南京路,打折路人鼻骨后堂而皇之全身而退;而一路向西1500公里至甘肃宁县,仅因通过网络发布言论质疑校服质量的邓先生,却要扎扎实实吃七天牢饭,即便千辛万苦维权成功,也只能获得国库拨付补偿款3237.08元。这种强烈的反差极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这种误解也不应任其存在和蔓延,否则将会侵蚀法治公信力的根基,是极其危险和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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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不是最终目的,而是维护社会安定、实现公共治理的一种手段。行政执法不能舍本逐末,陷入“为罚而罚”的误区,也不能摒弃对个人合法权利的应有维护。真正公正的制度,既要有力纠违,也需充分倾听,处罚制度应当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对被处罚人的申辩权利予以切实保障,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错误决定的发生,避免错误执行所给公民造成的无法挽回的损害和伤痛。

      笔者认为,甘肃宁县校服事件这一个案所带来的惨痛教训应当足以推动法律修订——对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权利与陈述申辩权同样作为公安机关的法定告知义务。在修法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应当对于申请预留时间、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对审查标准及流程予以细化。

      法治的进步应该体现在包括违法行为人在内的每一位公民都懂得、都有机会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权利被看见,权力被制约,才能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免于恐慌,享有真正的自由。

作者

刘霄峰

高级合伙人
民事诉讼 公司法律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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